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大旭,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兰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04594T,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两江路。
法定代表人:殷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姜大旭与被告李兰君、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姜大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大旭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