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胜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禹州市。
审理经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曹胜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刑初6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曹胜岳名下银行无存款信息。
2.经濮阳市房产局及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核,未查到被执行人曹胜岳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曹胜岳在禹州市土地信息,未查到其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曹胜岳名下豫A×××××的车辆已过户,暂无法查封处置。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曹胜岳名下有证券、股票、股权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曹胜岳缴存公积金的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曹胜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