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
被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吴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