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庞某某,女,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昱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