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申请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向阳南大街859号商用。
法定代表人:袁文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梅与被申请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梅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都县冀(2018)望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9号国有建设土地。申请人李梅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保定旭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望都县冀(2018)望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9号国有建设土地。查封三年,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