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务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菊(系曹务光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清,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90043336548。
法定代表人:宋超华,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务光因与被上诉人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曹务光上诉请求:1.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67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嘉祥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做出错误裁定。曹务光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非要求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不能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被上诉人辩称
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曹务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嘉祥县造纸厂未给曹务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承担补办补缴责任,并承担不能补办补缴的损害赔偿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按照22年连续工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曹务光2003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合计人民币57201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曹务光自2021年1月起的养老金由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按照22年连续工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曹务光要求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为其补交养老保险金,不属于该法第6条的适用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曹务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曹务光要求嘉祥县造纸厂承担未给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补办补缴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检查监督问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其此项诉讼请求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曹务光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不能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的赔偿责任及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曹务光起诉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不能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的赔偿责任及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其请求权基础系其原用人单位嘉祥县造纸厂及其主张的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于劳动争议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曹务光关于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不能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的赔偿责任及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曹务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曹务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