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麦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扬与被告麦程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扬、被告麦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偿8个月的租金18400元给原告;2、被告赔偿财物损失17200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以最高价竟拍得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赤坎法院裁决该房屋于2018年5月18日归本人所有,多次协商被告搬出该房屋,仍不履行至今已达8个月,在此期间还故意破坏房屋内多处财物设施,拆走房门3个,厕所门2个,阳台、厨房门各1个,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麦程宇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原是被告麦程宇名下的房产。原告通过本院委托拍卖竞买到该房屋,并于2018年8月29日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证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781号],建筑面积136.7平方米。被告直至于2019年1月才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本院转交原告。原告收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包括卧室房门、厨房门、阳台门、卫生间门共六个房门均被拆走。庭审中,被告否认为本人所拆。涉案房屋于1999年装修入住。

另查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0一八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显示,湛江市赤坎区级地段,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20元。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18400为从2018年5月计至2019年1月按8个月每月租金2300元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已于2018年8月29日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被告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被告于2019年1月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应当赔偿该期间的租金损失给原告。参照《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0一八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指导性租金的标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级地段,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20元,204房每月市场指导性租金在2460.6元(18元×136.7平方米)以上。原告按每月2300元计算租金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当支付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1月共5个月租金损失11500元(2300元×5)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房间内6个房门被拆除造成的损失。被告虽然否认为其所拆,但2019年1月前涉案房屋钥匙一直由被告持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期间有外人进入拆除,亦无法对该期间的房门被拆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当对房间内6个房门被拆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鉴于涉案房屋于1999年装修,房门安装至今约有二十年,故本院酌情确认该部分损失为2400元。原告请求17200元缺乏依据,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麦程宇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金损失11500元给原告陈扬。

二、被告麦程宇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2400元给原告陈扬。

三、驳回原告陈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保全费380元,共725元。由原告陈扬负担435元,被告麦程宇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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