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涌,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青,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娟因与被上诉人邹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涌,被上诉人邹世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万娟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15758.2元;利息从立案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案涉款项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认可收到该款项,只是抗辩该款项用途是用于主播打比赛,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中被上诉人认为2019年10月31日的8000元借款是用于上诉人治病的医疗费用,但上诉人已举证2019年12月23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发生的医药费是上诉人自行缴纳的;被上诉人辩称案涉的部分款项是上诉人自己请其打赏上诉人本人的,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说法不符合逻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借款关系,但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认可收到借款,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不存在借款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邹世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捏造事实,本案不是民间借贷,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追究上诉人虚假诉讼的行为。
一审原告诉称
万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758.2元,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份,原告在婚内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是抖音主播,此时抖音号名称叫小果冻,账户为33×××0xgd。被告抖音号名称叫狼中之王、狼王出征寸草不生。原告的微信昵称为小果冻,被告微信昵称为狼哥。原告为了将抖音主播提高音浪,自2019年10月27日开始至2020年4月3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9147.25元,转账金额从1.68元至8000元不等,转账金额多次出现520元,52.0元,5.20元,在2019年11月24日转账金额为520元,520元,13.14元,33.44元。被告接收到转账后购买抖币,再在抖音里用抖币购买礼物,打赏给原告。被告抖音号狼中之王36级
,音浪35万,被告抖音号狼王出征寸草不生39级,音浪84万,根据抖音的规则,1元人民币兑换10抖币,10抖币打赏主播可以得到10音浪,主播获得礼物、音浪可以兑换人民币。2019年12月23日被告陪原告到武汉协和医院治病,双方还曾到北海旅游。2020年4月后,原、被告双方关系疏远,感情淡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邹世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从原、被告的微信账单明细可以看出,在大部分原告转账给被告后,被告紧接着就会在抖音中购买礼物打赏原告支出。原告辩称抖音打赏是被告自愿行为,原告没有获利,但从被告的微信账单明细反映出被告是在用原告转账的钱打赏原告,原告获得礼物后可以兑换人民币,这部分转账不是民间借贷。从原告转账金额多次出现520元,52.0元,5.20元,2019年11月24日转账金额520元、520元、13.14元、33.44元,可以看出这些金额的转账不是借贷,而是双方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原告诉称被告以意外受伤、母亲摔跤需要医疗费、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向原告借款,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万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5.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7.58元,由原告万娟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人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万娟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借款本金115758.2元,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催讨该借款,被上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试图赖账。证据二、录音,证明上诉人偶遇被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问还款的事情,被上诉人心虚避而不答,且多次询问上诉人是否录音,还曾编造自己得癌症的谎言一直欺骗上诉人。被上诉人邹世民质证如下:关于证据一,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从聊天记录看不出是借款,只能看出打赏礼物,上诉人单方提出要被上诉人还钱,被上诉人没有确认。关于证据二,录音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被上诉人邹世民提交了以下证据:被上诉人抖音音浪的截图2张,证明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在抖音平台购买抖币的记录。上诉人万娟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可以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催讨该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抖音平台购买抖币全部用于打赏上诉人的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转入被上诉人微信号狼哥款项,2019年10月26日500元、500元,27日500元、300元,28日6000元,29日800元、50元、520元,31日8000元;11月3日2000元、5日2000元、1000元,6日520元、8.88元、9.99元,1300元,7日4000元,9日4300元,10日2000元、3000元,11日188元,5000元,15日5000元,18日3000元,20日6000元,21日520元,22日3500元,23日5300元,24日520元、520元、13.14元、33.44元,26日,1999元,29日1000元,30日3200元,12月1日3000元,12月3日2
000元,6日1000元,10日5.2元、52元,11日33.44元、52元,520元、1.68元,12日8.88元、99.99元、52元,13日52元、52元、52元、52元。14日52元、52元、900元、3000元、13.14元,15日18.88元、19.99元,16日18.88元、52元。52元,17日52元、18.88元、52元、52元,18日18.88元、520元,20日1800元,23日3000元、4000元,0日500元;2020年1月3日520元,6日5.20元,7日1680元、200元,8日2000元,11日1800元,15日3700元,20日1200元,2月7日500元,23日1250元,3月21日648元,4月3日200元、300元,上述共计转款107792.62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其自己实名注册抖音号:狼王出征寸草不生,39级,送出礼物10万元左右;狼中之王,36级,送出礼物3.5万元人民币。被上诉人自己统计向上诉人抖音号打赏礼物折合人民币53220元。
又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上诉人说:“我要你还我钱,我想治病,视频你看清楚了,我在医院住院”,被上诉人回复:“我这里还有人呢,说话的语气我不喜欢听”;上诉人说:“现在到我真的要钱了,难道我说要钱,还要求你”,被上诉人回复:“说了,情况我就知道了,我现在真没有钱,我可以想一下办法,说什么死也不甘心,我就不喜欢听,好像是我要你去生病这样”。上诉人说:“你从我手里借的钱也要还我。十几万不能就这么不回信息就完事了,还算人吗?”被上诉人未作回复。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2019年10月份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存在非正常婚恋关系,双方之间来往款项并无特别说明,2020年4月后,双方关系疏远,感情淡化。当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微信提出“我要你还我钱,我想治病,视频你看清楚了,我在医院住院”时,被上诉人回复是“我现在真没有钱,我可以想一下办法”。说明其主观上有还钱的意思。当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微信提出“你从我手里借的钱也要还我,十几万不能就这么不回信息就完事了,还算人吗?”,被上诉人未作回复,也未明确表示未借款。从上述证据分析,被上诉人并未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也未明确表示其未向上诉人借款。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证据高度盖然性法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意。上诉人转入被上诉人微信号多次出现520元,52.0元,13.14元,33.44元等,该汇款共计4915.62元(含一次小额50元转款)具有特殊的感情含义,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抖音号打赏虚拟币520个六十六次,5200个七次(折算人民币7072元)亦具有特殊的感情含义,应从双方之间往来款中扣减。被上诉人购买虚拟币向上诉人抖音号打赏礼物,被上诉人本人统计打赏礼物折算人民币为53220元,扣除含有特殊感情内容的虚拟币折算人民币为7072元,同时考虑到双方的特定关系,其余款项46148元可作为本案还款。被上诉人主张其实名注册抖音号:狼王出征寸草不生,39级,送出礼物10万元左右;狼中之王,36级,送出礼物3.5万元人民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13.5万元左右的礼物全部打赏进入上诉人抖音号;被上诉人认为收到
的部分款项是用于帮主播(上诉人)打比赛,但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主张2019年10月31日的8000元是用于上诉人治病的医疗费用,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全案案情,可以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56729元(107792.62元-4915.62元-46148元),被上诉人应当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双方之间款项来往并未结算,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又本案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娟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邹世民归还上诉人万娟借款人民币56729元;
三、驳回上诉人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5.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元。一、二审共计3922.58元。由上诉人万娟负担2022.58元,被上诉人邹世民负担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