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锡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刘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锡彬与被告刘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锡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大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锡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工资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3月8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刘大鹏聘请原告梁锡彬从事装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被告刘大鹏拖欠原告梁锡彬劳务报酬6800元未付。被告刘大鹏向原告梁锡彬出具《工资款条》一份,确认欠款情况。但经原告催收,被告现仍未支付此劳动报酬给原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800元给原告梁锡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梁锡彬已预交25元),由被告刘大鹏负担25元(经原告梁锡彬同意,此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大鹏直接支付给原告梁锡彬)。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