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一审原告:周仲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伦生因与一审原告周仲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1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刘伦生上诉称,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一审法院依据周仲平主张刘伦生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正确。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147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