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冈市宏发纸品包装厂,住所: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区。
经营者:刘宣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冈市湘卤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龙溪铺镇曹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邱治民。
被告:李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宏发纸品包装厂与被告武冈市湘卤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武冈市宏发纸品包装厂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冈市宏发纸品包装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