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甄士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陈文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甄士兴与被告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甄士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甄士兴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珊珊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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