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黑0109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张云龙因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云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胡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