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57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芃,该公司法务。         被告:吴乃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乃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吴乃家均不服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422民初111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朝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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