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秀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宽兵,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秀新与被执行人徐康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康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8948元,执行费1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康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董秀新与被执行人徐康建已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康建已于2021年8月20日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3000元,直至结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2010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海滨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刘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