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办公地址:开平市×××××××××××××××位。
负责人:黄卓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常青,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梅,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锡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甲斌,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海,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与被告刘锡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常青、被告刘锡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开府集建字【1997】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一本、编号为25-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一本、开国用证字(1993)第001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副本原件一本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与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1997年10月7日、1997年12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前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向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借款,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用开平市三埠区ZSL区1号土地作为借款抵押物。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将抵押物证件:开府集建字【1997】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一本、编号为25-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一本、开国用证字(1993)第001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副本原件一本交给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保存。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依据前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借款支付给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未能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向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将坐落开平市三埠区×××××××××套房屋交付给原告,用于抵偿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欠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部分借款本息。原告取得开平市建平建筑工程公司用于抵债的坐落开平市三埠区×××××××××套房屋后,于2013年11月委托开平市××××××××公开竞投。被告及另外18人成功竞得前述21套房屋。被告竞得房屋后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由,向原告借用开府集建字【1997】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25-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一本、开国用证字(1993)第001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副本原件一本。坐落开平市三埠区××××××××房附着于开平市三埠区ZSL区1号土地上。该楼房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因报建资料不齐全,至今仍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成为“问题楼”。购买该楼房的部分业主因未能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不断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政府协助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开平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着手处理业主的诉求。在处理时,需要有关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件原件。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从原告处借用的上述证件,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酿成争议。
被告辩称
被告刘锡桓辩称:涉案证件均是被答辩人于2013年12月12日交付予被答辩人的房产权属证明,答辩人持有全部证件有合法依据,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具体理由如下:2013年11月,被答辩人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位于开平市三埠区××××××××××房产委托开平市××××××××公开竞投。前述21间房产报建资料不齐全、没有办理产权证,仅有所在土地的土地证及规划、用地许可证。2013年11月28日,答辩人及另外18人(答辩人代表19人办理相关手续及交付款项)通过公开竞投受让前述21间房产。答辩人并于2013年12月2日与被答辩人签订《转让合同》(开产交[2013]第14号),明确答辩人及另外18人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711680元交易取得前述21间房产。答辩人及另外18人已依约付清全部转让价款。2013年12月12日,为证明前述21间房产权属已转让予答辩人及另外18人,被答辩人自愿向答辩人交付该些房产所在地的开府集建字【1997】第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25-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国用证字(1993)第001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副本)【即涉案证件】。2013年12月24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资产移交清单》实际将前述21间房产移交予答辩人及另外18人。此后,答辩人及另外18人实际占有使用该21间房产,并一直由答辩人持有、保管涉案证件。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借用涉案证件”明显与事实不符。若涉案证件属于答辩人借用,则在答辩人签收证件原件时,被答辩人必然要求答辩人写明收取证件的具体用途。另外,答辩人实际持有涉案证件至今已逾7年时间,期间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返还,明显与借用的一般常理不符。答辩人及另外18人竞拍取得21间房产后,由答辩人代表持有房产所在土地的涉案证件既合理又合法。综上,涉案证件是答辩人及另外18人合法竞投取得的21间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及规划、用地许可证,在该21间房产未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属于答辩人及另外18人取得房产的“权属证明”。答辩人并非借用涉案证件,而是在竞投受让房产后从被答辩人处合法接受涉案证件。答辩人占有涉案证件有合法依据,被答辩人诉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于1992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状态为已吊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所涉的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有关的民事纠纷,应当以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的名义进行,因此,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作为本案的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案应驳回对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受理费,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开平办事处清算组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