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新源县。

被告:张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锋与被告张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燕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庆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12月6日因资金周转之需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言明于2021年1月6日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一拖再拖,后原告考虑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告协商一致后要求被告3月底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至今依然一分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被告辩称

被告张燕军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庆锋与被告张燕军系朋友关系。被告张燕军因资金需要周转,陆续向原告张庆锋借款3万元。2020年12月4日,原告张庆锋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被告张燕军。2020年11月23日,原告张庆锋取现10000元将现金支付给被告张燕军。同日通过微信面对面转账10000元给被告张燕军指定的人。2020年12月6日,被告张燕军向原告张庆锋出具借条:“借款人张燕军,身份证号:431103199306××××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出资人张庆锋,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月6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及利息,视为借款人违约,借款本金及利息顺延至全额还款给债权人为止,特立此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张庆锋多次向被告张燕军催款,被告张燕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遂酿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庆锋提供的借条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燕军向原告张庆锋借款30000元,有借条、转账记录、取现记录等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燕军理应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张庆锋要求被告张燕军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燕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庆锋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燕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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