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邝共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小平与被告邝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温小平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小平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小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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