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豫林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王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3878520H。
法定代表人:刘西建,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盾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5746754B。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豫林焊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盾焊材有限公司、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盾焊材有限公司、张鹏飞在金融单位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