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联想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审理经过 原告祁新华与被告联想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祁新华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祁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祁新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