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祯,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杜兴民,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法定代表人:陈得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祯与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变更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主体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李祯借款本金6867978元及利息1329438.99元(截止2019年12月4日);二、驳回李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780元,由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182元,李祯负担295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784元,由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182元,李祯负担4602元。由于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祯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8197416.99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64580元、执行费68710元,合计:8330706.99元。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9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民乐县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单元号:620722003002GB00295W00000000),使用权面积为37880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答辩情况 3、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甘州区长沙门路御景东方居住组团一期工程1号综合楼8层801铺、9层901铺、10层1001铺、13层1301铺,建筑面积均为781.93平方米的不动产(预查封),现被执行人对上述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
请求情况 4、2021年2月1日,本院以现场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祯本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标的应执行8330706.99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祯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杜兴民、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登山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樊文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