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4号水城煤电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988198823。

法定代表人:王亚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应文,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六盘水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凯悦广场A栋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75269M。

法定代表人:陈相池,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相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李新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陈治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相池、李新奎、陈治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68718.82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名下位于XX区的房产(XX号备案到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现因该房产未完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同意撤回本案执行,待房产完工后再向法院申请处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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