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标准执行,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息)。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调查得知,其在该村有四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村无分红。经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记录。被执行人苏某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交纳30000元案件款,本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新华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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