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百川公司)及原审被告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国昊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河南百川公司故意拼凑起诉额,将五个不同工程、不同类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关系及约定管辖法院均不相同的合同一并起诉,属滥用级别管辖的行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分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及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河南百川公司起诉要求国昊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下欠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中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武江海 代理审判员 王 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