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强楄,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欧阳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强楄与被执行人欧阳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7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20557.3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斌持有的深圳市佰世特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欧阳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北京现代牌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的宝马车辆(未扣押)。上述查封、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