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女。

被执行人:马某某2,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某2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马某某2在2021年2月4日前归还马某某1剩余借款82000元及利息27040元,共计109040元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某某2私下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转款5000元,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马某某2分四次缴纳执行款12000元,剩余执行款9204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某2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执行款10904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2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私下转款5000元后,又分别缴纳执行款12000元共计17000元,剩余执行款92040元(2021年8月30日前缴纳执行款22040元,剩余执行款70000元按2021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5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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