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某:朱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某:被某:李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某:李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某: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系李某1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米某与朱某、李某1、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8日,原告米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本案情况特殊,其与朱某、李某1、张某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付原告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