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23-38-1。 法定代表人:李永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系辽宁芳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清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