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子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赵华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子贤与被执行人赵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华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子贤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伍子贤与被执行人赵华生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30000元,经本院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恢6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周祥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