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师火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方、张新红,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冯可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申请人:冯可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系二被申请人儿子。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师火忠与被申请人冯可法、冯可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师火忠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在是秋种的最佳时间,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故请求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先行耕种,二被申请人不得阻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师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申请人师火忠在诉讼期间对涉案土地进行耕种,被申请人冯可法、冯可芹不得阻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