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王文国与李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4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李君共欠原告王文国租赁费45000元。被告李君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文国支付欠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3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文国支付欠款25000元;(二)如果被告李君未履行以上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当向原告王文国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剩余欠款乘以10%)。原告王文国有权就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63元,有被告李君负担。因李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文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2021年4月21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李君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君名下财产。
五、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君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尚余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