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兰村南安置区17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EDM4N5N。
经营者:汪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善朋,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鑫,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大河乡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
负责人:吴学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02民初114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七星关区大河乡双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需要追加物资实际保管人李健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43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