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2-3-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J2G1N。 法定代表人:夏适。 被执行人:刘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现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现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现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3183.6元(其中支付租金42345元、违约金84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8.6元(以423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5元、案件执行费6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程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