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张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维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5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追缴违法所得11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收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履行1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