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燕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何燕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燕萍应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412.4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粤0784执1590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互联网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委托化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共和大道130号之十三302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粤0784执624号案作轮候查封,但因该房产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未明,故暂不宜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25d7e0357d039e7@wx.tenpay.com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5月17日扣划存款854.50元到案。除此之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854.5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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