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照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仇海军,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东与被告仇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东的委托代理人宋照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1日,张鸿利在我处借款2万元,由高启东和被告仇海军二人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因借款人张鸿利及担保人高启东现在均下落不明,故要求担保人仇海军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被告辩称 仇海军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1日,张鸿利在原告张晓东处借款2万元,由高启东和被告仇海军二人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鸿利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担保人高启东、仇海军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因借款人张鸿利及担保人高启东现在均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担保人仇海军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晓东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鸿利与原告张晓东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张鸿利负有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高启东及被告仇海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则担保人高启东、仇海军与原告张晓东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担保人高启东、仇海军负有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借款人张鸿利及担保人高启东现在均下落不明,故被告仇海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仇海军偿还借款后,享有向借款人及另一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仇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东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仇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景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籍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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