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红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柏林因与被申请人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20)湘03民终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周柏林申请再审称: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事实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2510民事裁定和本院(2020)湘03民终998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依法审理和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周柏林诉万红湘、李平与2016年5月19日周柏林诉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姓名及诉讼地位完全相同,故本案符合重复起诉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本案周柏林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周柏林与万红湘合作炒股,双方经结算后万红湘欠1450000元,主要证据是万红湘、李平2015年9月3日向周柏林出具的借据。2016年5月19日周柏林起诉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2月3日、2月4日向周柏林借款合计2000000元,万红湘已偿还550000元,尚欠1450000元,周柏林主要证据是万红湘、李平于2015年9月3日向周柏林出具的借据。周柏林在本案中辩称1450000元的借条是基于双方对合伙炒股进行结算而形成的,实质上是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在一审提交的资金往来明细和当庭陈述等证据,周柏林提供资金与万红湘合作炒股,是以出资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收取固定利息,炒股的盈亏都由万红湘承担,双方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16年5月19日周柏林诉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再审判决也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两案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本案周柏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判令万红湘、李平偿还其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3日按每月利息3%计算至还清为止),与2016年5月19日周柏林诉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为判令万红湘、李平立即归还周柏林借款145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5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性。因此,本案与2016年5月19日周柏林诉万红湘、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构成重复诉讼。 综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周柏林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柏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小平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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