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佳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周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佳林与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佳林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佳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佳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