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升波。 被执行人:赵晓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辽021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升波与被执行人赵晓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 拓 审 判 员  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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