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地址:甘肃省卓尼县。

负责人:乔某某,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纪检委员,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王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李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系王某某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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