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刘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元与被执行人刘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平平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人王小元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平平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元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平平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