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梅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县,现住南县。
申请人:梅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罗明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县,现住南县。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县。
审理经过
梅吉平、梅菡、罗明山与刘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吉平、梅菡、罗明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平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梅吉平、梅菡、罗明山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出具保险金额为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30972000402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吉平、梅菡、罗明山作为本案受害人近亲属,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平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平名下相当于人民币9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梅吉平、梅菡、罗明山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