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美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阳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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