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美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阳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