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钱安娥,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住所地浙江德清县武康街道宏基路122-1、124、124-1号,组织机构代码:MA2D4AFG8。
经营者:徐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安娥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特2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6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安娥已受偿人民币1410元,剩余执行款与被执行人德清武康街道不凡服装店已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521执1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