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22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834334U。 法定代表人:李大龙。 被告:辉艳,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雪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德兴 书 记 员 覃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