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7455-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虞阿五。
被执行人:戴志慧,女,汉族,住灌云县。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志慧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706民初42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戴志慧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镇锦绣中华商贸城G楼G2-05、G2-08号不动产,并已张贴限期履行公告,因被执行人戴志慧以及案外人查德利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暂不宜处置上述不动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