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唐马寨镇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远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刘清泉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201号

指控

事实

指控

事实

指控

事实

1.2021年3月9日1时许,在鞍山市经开区宁远镇二台子民馨园小区DN1-12号楼2单元15栋楼道内,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徐长忠一辆红黑色山地自行车。2021年3月23日,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被盗自行车价值1000元。

2.2019年3月25日17时许,在鞍山市经开区凯兴富丽城小区5号楼3单元17栋楼道内,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崔周君蓝色都市佳人牌电瓶车电瓶,非法获利180元。

3.2019年3月27日22时许,在鞍山市经开区东北摩尔小区2号楼2单元19栋楼道内,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被害人马亮电瓶车电瓶5块。

上述被盗电瓶均无实物、无估价鉴定意见。

4.2021年3月10日1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金元宝附近鞍千路182栋楼东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时新红自助饮水机内的钱财600元左右。

5.2021年2月20日,在鞍山市立山区灵秀花园小区红旗街35栋楼前,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尚胜国天天一泉饮水机内的钱财80元左右。

6.2019年12月间,在鞍山市胜利北路35栋,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门楼中间王煜森天天一泉饮水机内的钱财100元左右。

7.2019年春节前,在鞍山市胜利南路63栋梵韵养生会馆门前,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杨素娟天天一泉饮水机内的钱财150元左右。

8.2019年4月份,在鞍山市经开区民乐园小区宝和平价店门前,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赵芳自助饮水机内的钱财50元左右。

9.2021年3月1日2时许,在鞍山市经开区盈达小区10号楼前,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韩天龙自助饮水机内的钱财100元左右。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时新红人民币六百元、尚胜国人民币八十元、王煜森人民币一百元、杨素娟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赵芳人民币五十元、韩天龙人民币一百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高朋安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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