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志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盛玖疑,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侯志平诉被告盛玖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志平及被告盛玖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工资768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到2021年2月5日,原告跟被告在新田县中医院做工,说好过年结清全部工钱,而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原告一再催讨被告又承诺2021年3月份给原告结清工资,然而到承诺日,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给原告结清工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具文起诉,恳请法院依原告所请速予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盛玖疑辩称:下欠工资款是事实,但因上面包工老板也未给付工资,现无力给付原告工资款,且自身因工资追讨问题引发犯罪,造成被羁押在看守所。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原告侯志平为被告盛玖疑在新田县中医院工地做消防工程,依据工期计算总工资款为12,680余元,做工期满后被告已给付原告5,000元。被告口头约定下欠7680元的工资款于2021年3月份给原告结清。约定期满后被告并未按期给付原告工资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侯志平按照约定向被告盛玖疑提供劳务,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从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对工期、工资款数额进行结算后总工资款共12,680元,被告盛玖疑向原告支付工资款5,000元后剩余7,680元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故,原告侯志平请求被告盛玖疑支付剩余工资款7,6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侯志平要求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盛玖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志平工资款7,680元;

驳回原告侯志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盛玖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陆玮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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