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兴维,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黄朝荣,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兴维与被告黄朝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兴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朝荣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兴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朝荣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和为其垫付的工资12000元,共计1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我借款3000元,另外,姚诚在被告处务工,欠姚诚工资12000元。我代其支付姚诚工资12000元后,2020年8月26日,被告黄朝荣给我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黄朝荣欠姚兴维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包括姚诚干活的工资12000+3000元借姚兴维的钱,此欠款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必须付清,如未付就按每月360的利息付到2020年底,2020年底如不付本金和利息,就由法院直接裁决还款。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朝荣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证如下:原告举示证据,欠条1份、姚诚出具的证明1份。前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黄朝荣向姚兴维借款3000元,另外,姚兴维代黄朝荣支付姚诚工资12000元。2020年8月26日,黄朝荣给姚兴维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黄朝荣欠姚兴维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包括姚诚干活的工资12000+3000元借姚兴维的钱,此欠款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必须付清,如未付就按每月360的利息付到2020年底,2020年底如不付本金和利息,就由法院直接裁决还款。欠款到期后,黄朝荣仍未归还。姚兴维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朝荣给姚兴维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朝荣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姚兴维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姚兴维的民事责任,因此,姚兴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朝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兴维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朝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