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坤,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镝,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李敬梅、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